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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上海君优视角下的法治启示
一、典型案例:穿透犯罪手法,彰显司法精准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犯罪手段呈现职业化、隐蔽化、智能化特征,司法机关通过“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精准打击。
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虚开发票抵扣逃税的定性之争
2018年,郭某、刘某注册成立索某金属制品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0份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审法院改判为逃税罪,理由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前者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后者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本案中,郭某、刘某作为纳税义务人,通过虚增进项抵扣税款,主观上是为少缴税款,而非骗取国家税款,因此以逃税罪论处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一改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税收犯罪本质的精准把握,避免了对实体企业的轻罪重罚。
案例2: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逃税案——“阴阳合同”的刑事追责
2012年至2018年,新疆百某房地产公司通过签订与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部分房款打入个人账户隐瞒收入、不申报拆迁补偿房屋等手段,少缴税款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逃税罪,判处单位罚金50万元,项目负责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明确了“阴阳合同”逃税的刑事责任边界——无论手段如何隐蔽,只要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并造成税收损失,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通过穿透合同形式,直击行为本质,彰显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3:黄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循环出口的“重拳出击”
2009年至2012年,黄某某作为上海某羊绒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纺织纱线出口至香港后,以来料加工名义重新报关入境,再包装后再次出口,循环申报出口退税,累计骗取税款8.7亿余元。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骗税犯罪的从严打击——骗税行为直接侵占国家财产,危害性远大于逃税,必须以最严厉的刑罚震慑犯罪。
二、司法逻辑:主客观统一,区分罪与非罪
最高法在案例解读中强调,税收犯罪的定性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核心在于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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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分
逃税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逃避纳税义务,客观上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减少应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骗取国家税款,客观上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交易链条。司法实践中,若纳税义务人在应纳税范围内通过虚开发票抵扣税款,主观上无骗取税款故意,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
骗税罪与逃税罪的危害性差异
骗税罪以非法占有国家已收税款为目的,直接侵蚀国家财政;逃税罪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前者主观恶性更深、客观危害更大,司法机关应依法从严打击。例如,黄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法院以无期徒刑彰显对骗税犯罪的零容忍。 -
“阴阳合同”逃税的刑事责任
签订“阴阳合同”本身不必然构成犯罪,但若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通过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造成税收损失,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则构成逃税罪。司法机关需穿透合同形式,审查行为本质,避免以形式合法掩盖实质违法。
三、法治启示:强化税法遵从,共建诚信社会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上海君优从法律实务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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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构建税收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制度,确保交易真实、发票合法、申报准确。避免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责。例如,新疆百某房地产公司案中,企业若在合同签订、收入申报等环节加强合规审查,本可避免刑事风险。 -
司法协同:推动“以数治税”精准监管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穿透交易链条,精准识别税收违法行为。例如,郭某、刘某逃税案中,司法机关通过审查企业进销项数据、资金流向等,成功固定虚开发票证据。 -
社会共治:弘扬诚信纳税价值观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石,诚信纳税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向社会传递“逃税必究、骗税重罚”的强烈信号,引导企业增强纳税意识,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黄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法院以无期徒刑判决形成震慑,有效遏制了类似犯罪的蔓延。
结语:法治护航,共筑税收安全防线
税收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标杆指引,更为市场主体划清了行为红线。上海君优呼吁,企业应以此为鉴,强化合规管理,诚信经营;司法机关应持续深化“以数治税”协同机制,依法严惩税收犯罪;全社会应共同弘扬诚信纳税价值观,为构建公平、透明、可持续的税收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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